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賴伯所說的"那件事",是指他2009年5月22日轟動全國的舉動―――將爬上海珠橋跳橋討薪的陳富超推下橋。"我是見義勇為!政府都說我犯罪事實不成立啦,就是海珠區公安分侷想推卸責任!"
賴伯稱,對於2009年海珠橋一事,他一直認為自己是見義勇為者。"我把他推下氣墊不是想傷害他,是為了終止他犯罪。導緻他受傷的,是沒有充滿氣的氣墊,而不是我的行為。如果氣墊充滿了氣,他就不會受傷了,我也就沒有所謂'過錯'了。但海珠區公安分侷並沒有檢查自己的不作為,為了保住自己的臉面,把我定為'故意傷害嫌疑',取保候審。我失去自由9個月!雖然9個月後以'沒有犯罪事實'決定撤銷案件,但我無論精神上還是身體上都受了很大傷害。"
賴伯還表示,海珠區公安分侷在辦案過程中,曾多次威脅他不准與媒體接觸,還以粗俗不堪的語言對他進行辱傌。"他們這樣打擊我,以後人們怎麼敢再去見義勇為?我去年申請見義勇為,就是因為想給自己正名,但海珠區公安分侷對我的錯誤認定讓我失去了這個機會!"
在看到媒體關於"民告官"案情公開直播審理的報道後,賴伯決定控告海珠區公安分侷,還賦長詩一首,內有"正氣凜然何所懼,斗志是刀理是劍"等句子,他說,這是他的心聲。
唐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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